武力政策 - Policy Use of Force
本章内容由Owen Tydon编写自2021.11.30 转载或使用请通过邮件联系本社区
一、前言
执法人员使用武力是公众和执法界都极为关注的问题。我们认识到,有些人除非被武力强制,否则不会遵守法律或服从管控;因此,执法人员有时需要在履行职责时使用武力。洛圣都警察局也认识到,执法人员的权力来源于公众,因此必须时刻牢记,他们不仅是公众的守护者,也是公众的仆人。
本局在使用武力时的指导原则是对生命的敬畏。警员应尝试通过利用时间、距离、沟通和可用资源来控制事态,以致力于在安全、可行和合理的情况下降级冲突。如下所述,在有必要时,部门人员可使用客观合理的武力以履行职责。警员仅在基于整体情况合理认为该武力是为保证公共安全所必需时,方可使用致命武力。使用不合理武力的警员会削弱我们所服务社区对警局的信任,将同事置于人身危险之中,侵犯被施加不合理武力或不必要致命武力的个人的法律与权利,并使警局及自身面临潜在的民事和刑事责任。反之,在需要时未能使用武力的警员,则可能使自己、社区及同事陷入危险。
二、政策
2.1 降级技巧的使用
本条政策规定,只要可行,警员应使用符合部门降级培训的技巧和工具,以降低与嫌犯任何接触的激烈程度,并使警员能有更多选择来减少使用更高等级武力的需要,同时保持对局势的控制。
2.2 口头警告
在可行的情况下,警员在使用任何武力前,应做出合理且努力以表明其执法人员的身份,并警告可能使用武力,除非该警员有客观合理的理由相信当事人已知晓这些情况。
2.3 对等原则
警员仅可使用其合理认为与其对峙对象所涉嫌犯罪的严重性、或合理感知到的实际或威胁抵抗程度相称的武力层级。
2.4 公平与无偏见警务
警员应以公平和无偏见的方式履行其职责,包括使用武力。禁止在进行任何执法活动时,基于种族、宗教、肤色、民族、国籍、年龄、性别、性别认同、性别表达、性取向、住房状况或残疾而进行歧视性行为。从而导致做出任何错误的判断或不当的行为。
2.5 武力使用—非致命
本局政策规定,人员仅可使用“客观合理”的武力以达成以下目的:
· 自主防卫;
· 防卫他人;
· 实施逮捕或拘留;
· 防止逃脱;
· 压制抵抗。
2.6 用于判定客观合理性因素
根据美国最高法院在格雷厄姆诉康纳案(Graham v. Connor)中发布的意见,本局将从以下角度审查任何特定武力使用的合理性 a) 从一名具有相似培训和经验的合理洛圣都警察局警员的视角判断整体情况 b) 基于每个具体案件的事实和情节。这些因素可能包括但不限于:
· 使用降级策略、危机干预或其他武力替代方案的可行性;
· 犯罪或涉嫌罪行的严重性;
· 对象所构成的威胁或抵抗程度;
· 对象是否对警员构成直接威胁或对社区构成危险;
· 对公民、警员或对象造成伤害的可能性;
· 对象逃脱的风险或明显企图;
· 被抵抗对象的行为(按警员当时合理感知的情况);
· 警员可用于判断何种类型和程度的武力看似合理的时间长短及任何变化中的情势; · 其他可用资源;
· 警员的培训与经验;
· 对象获取武器的接近程度(距离)或途径;
· 警员与对象的对比因素,如年龄、体型、相对力量、技能水平、受伤/疲惫程度、警员与对象人数的比例
· 环境因素或其他紧急情况;
· 当事人是否属于弱势群体成员。
2.7 出枪或是展示枪支
在非必要情况下过早地出枪或展示枪支会限制警员控制局势的主动权,对公民造成不必要的焦虑,并可能导致不当或意外走火,除非事件现场情势使得警员合理认为有必要使用该枪支,否则警员不得出枪或展示枪支。当警员判定无需使用致命武力时,应在实际可行的情况下尽快收好或入套枪支。任何出枪和展示枪支的行为均须符合本条枪支使用政策。此外,警员任何故意将枪支指向他人的行为都必须报告。此类报告将发表于本局月度武力使用报告中。
2.8 武力使用——致命
本局政策规定,警员仅能当其基于整体情况客观、合理认为该武力是出于以下任一原因所必需时,方可对他人使用致命武力:
· 为防止目标对警员或他人构成迫在眉睫的死亡或严重身体伤害的威胁;
· 为逮捕任何已威胁或导致死亡或严重身体伤害的重罪逃犯。
** 如果警官合理地认为该目标将对他人造成死亡或严重身体伤害,除非他立即被捕获。
** 在判断致命武力是否必要时,警员应根据每个案件的现场具体情况评估局势,并在合理安全可行的情况下使用其他可用资源和技术。在开枪前,警员应考虑周围环境及对旁观者的潜在风险(在情况合理的范围内)。
**注:** 由于致命武力的应用仅限于上述情景,如果一名客观合理的警员认为该人员不对警员或他人构成迫在眉睫的死亡或严重身体伤害的威胁,则警员不得基于该人员对自身构成的危险而对其使用致命武力。
2.9 部门对致命武力的评估
本局将依照圣安地列斯州刑法典以及格雷厄姆诉康纳案中阐述的因素,通过评估每个案件的整体情况来分析警员对致命武力的使用。
2.10 提供救助
在任何武力使用后,警员应立即为任何受伤人员提供紧急医疗援助并呼叫医疗救护车。此外,警员应及时向所有社区成员提供基本和紧急医疗援助,包括受害者、证人、对象、嫌疑人、被拘留者、武力使用对象及同事:
· 在警员接受过的急救/CPR/AED培训和经验范围内;
· 以达到求助时警员可用的装备水平上限。
2.11 鸣枪示警
本条政策规定,鸣枪示警仅可在特殊情况下使用,且能合理预估此类行为可避免使用致命武力的需要。通常,鸣枪示警应以最大限度降低对无辜人员伤害风险、流弹风险和财产损失的方式实施。
2.12 朝移动车辆射击或从移动车辆中射击
本条政策规定 **除非车内人员正在使用车辆以外的其他方式,并评估为致命武力,正在威胁警员或他人**,否则不得向移动车辆开枪。移动车辆本身不应被定义成允许警员使用致命武力合理的威胁。受到来袭车辆威胁的警员应及时做出避让并寻找有利的掩体,而不是向该车辆或其任何乘员开枪。不得从移动车辆中开枪,紧急情况且符合本政策关于致命武力使用的规定时除外。
注:理解关于朝移动车辆射击或从移动车辆中射击的政策可能无法涵盖可能出现的所有情况。在所有情况下,警员均应以智慧行事并运用合理判断,遵循本政策的精神。任何偏离本政策条款的行为都将在个别案例基础上受到严格审查。涉事警员必须能够清晰阐明使用致命武力的理由。可能考虑的因素包括警员或他人的生命是否处于直接危险之中,以及是否存在合理或明显的逃脱手段。
2.13 禁止对报告潜在过度武力或任何法律违规行为进行打击报复
严禁对本部门任何员工报告潜在过度武力或任何法律的违规行为进行打击报复,此类行为必须立即上报,并被视为严重不当行为。
2.14 观察到过度武力时的介入要求
当在场并观察到另一名警员使用武力,且该武力根据实际情况中客观合理的警员判断明显超出必要程度时,一名警员应进行介入,同时需考虑到其他警员可能拥有关于对象所构成威胁的额外信息。
注:就本节而言,“介入”包括但不限于:
• 身体阻止过度武力(在安全合理的情况下);
• 如果打开了执法记录仪(Axon Body Cam),则录制其过度使用武力过程。警员应尝试用执法记录仪录像为干预、为降级过度武力使用所尝试努力,以及在武力使用过程中与涉事警员对质其过度武力行为。
• 如果涉事警员继续过度地使用武力,目击警员应立即将过度使用武力的情况报告给上级警官。
任何已接受所有关于介入要求培训的警员,在观察到上述过度武力却未能介入时,将受
到纪律处分,最高可包括与实施过度武力的警员同等程度的处罚。
三、定义
3.1 致命武力 (Deadly Force)
致命武力是指任何造成死亡或严重身体伤害重大风险的武力使用,包括但不限于开枪。
3.2 过度武力 (Excessive Force)
过度武力是指被认定违反了圣安地列斯州刑法典或任何其他法律或法规要求的所面对不同情境所可以使用的武力等级。
3.3 可行的 (Feasible)
可根据当时情况,能够客观上合理以成功达成逮捕目标为目的,且不会增加对警员或他人风险的决策。
3.4 迫在眉睫 (Imminent)
依据圣安地列斯州刑法典中的定义,“‘可能造成任何死亡或严重身体伤害的威胁’是‘迫在眉睫的’,当基于整体情况,一名合格的警员在相同情境下会认为某人具备当前的能力、机会和明显意图,将立即对警员或他人造成死亡或严重身体伤害。迫在眉睫的伤害不仅仅是对即将到来伤害的恐惧,无论这种恐惧多么巨大,也无论伤害的可能性有多大,而是一种从表象上看必须立即面对和处理的伤害。”
3.5 介入 (Intercede)
介入包括但不限于:身体阻止过度武力(在安全合理的情况下),以及如果配备了随身执法记录仪(Axon Body Cam),则录制过度使用武力的过程。
3.6 必要 (Necessary)
除圣安地列斯州刑法典外,本条政策还应通过以下方面评估致命武力是否必要:
a) 从一名具有相似培训和经验的合理洛圣都警察局警员的视角看整体情况;
b) 用于评估武力是否客观合理的因素;
c) 评估警员是否已尝试使用过任何可行的致命武力替代方案;
d) 警告是否可行或是否已发出。
3.7 客观合理 (Objectively Reasonable)
用于判定武力使用合法性的法律标准基于**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参见格雷厄姆诉康纳案(Graham v. Connor, 490 U.S. 386 (1989))。格雷厄姆案部分陈述如下:“对特定武力使用合理性的判断,必须从现场合理警员的视角出发,而非事后对案件处理行为的陈述。 合理性的考量必须包含对以下事实的体谅: 警员常常被迫在紧张、不确定且迅速变化的形势下,就特定情境所适用的武力程度做出快速判断。合理性的测试无法精确界定或精准应用。”武力必须在警员使用武力时已知或相信其合理的情况下。因此,本政策从客观标准而非主观标准审查所有武力使用。
3.8 打击报复 (Retaliation)
打击报复意味着严厉的内务处罚、在有成绩 理应晋升时未能晋升至更高职位、拒绝提供培训和专业发展机会、拒绝提供警员正确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资源、或恐吓、骚扰或伤害威胁(无论执勤与否)。
3.9 严重身体伤害 (Serious Bodily Injury)
依据圣安地列斯州刑法典内容的定义,严重身体伤害包括但不限于:
· 意识丧失;
· 脑震荡;
· 骨折;
· 任何身体部位或器官功能的丧失或长期损伤;
· 需要大量缝合的伤口;
· 严重毁容。
3.10 整体情况 (Totality of the Circumstances)
指警员在当时所了解的或自身所感知的所有事实,包括导致使用武力的警员和目标的行为。
3.11 弱势群体 (Vulnerable Population)
弱势群体包括但不限于:儿童、老年人、孕妇以及有身体、精神和发育障碍的人士。
3.12 鸣枪示警 (Warning Shots)
指有意向非目标方向开枪,意图并非击中人员,而是警告他人致命武力即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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