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典

第一修正案:

国会不得制定关于建立宗教或禁止宗教自由实践的法律;不得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不得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及向政府请愿以纠正不满的权利。

真实恶意原则根据判例 New York Times Co.v. Sullivan(1964) 要求公共官员或公众人物在指控媒体报道涉嫌诽谤时,必须遵循真实恶意原则。

第二修正案:

一支管理良好的民兵对于自由州的安全是必要的,因此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得被侵犯。 根据判例 District of Columbiav. He/ler(2008) 文中所指的“人民”应指全体公民,而非前文所指的民兵,即所有公民都有合法持有枪支的权利。任何违反当地法律的行为不受此条保护。

第三修正案

在和平时期,未经房主同意,任何士兵或执法人员不得驻扎在私人住宅中;在战争时期,亦不得驻扎,除非依照法律规定。

第四修正案

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及财产应受到保护,免遭不合理的搜查与扣押,除非有合理理由并经宣誓或保证支持,并明确指明搜查的地点、扣押的人或物,否则不得发出搜查令。 根据判例 Mapp v. Ohio(1961) 任何非法取得的证据不得在州立法院内使用

第五修正案

除非经大陪审团起诉或起诉书,否则任何人不得因重罪或恶名罪被追诉(军事案件除外);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罪行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肢体的危险;不得被迫在刑事案件中作对自己不利的证词;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私有财产不得在未经合理 补偿的情况下被征用为公共用途。 根据判例 Mirandav.Arizona(1966) 此判例确立了“米兰达权利” 即嫌疑人在被讯问前必须被告知有权保持沉默和聘请一名律师。

第六修正案

在所有刑事诉讼中,被告应享有迅速而公开的审判,由犯罪发生地所在州和地区的公正陪审团进行审判;被告应被告知指控的性质和原因;应有权与控方证人对质;有权强制取得对自己有利的证人;有权获得律师帮助进行辩护。 根据判例 Gideon v. Wainwright(1963) 确认各州必须为贫困被告无偿提供辩护律师。

第七修正案

在普通法诉讼中,当争议金额超过一千美元时,应保留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经陪审团审理的事实,不得在美国任何法院中重审,除非依照普通法的规则。 根据判例 Beacon Theatres,Inc.v.Westover(1959) 此判例确立了陪审团制度在民事案件中的优先地位,陪审团制度的核心,在于其民主性和公正性。通过陪审团,法律的执行更贴近社会现实和民众期待。

第八修正案

不得要求过高的保释金,不得处过高的罚款,不得施加残酷和非常的刑罚。

第九修正案

宪法中列举的某些权利,不得被解释为否认或轻视人民保留的其他权利。即公民享有的权利不限于宪法所列举的权利。

第十修正案

宪法未赋予合众国、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保留给各州或人 民。 根据判例 Printz v. United States(1997) 确认联邦政府不得强迫州政府官员执行联邦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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